摘要:注意!疏散指示標志燈具不應被遮擋方向標志燈具安裝在疏散走道、疏散通道兩側墻面或柱面上時,標志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應小于1m。由于燈具安裝高度較低,一些場所可能會出現燈具被遮擋的情況,如下圖所示:規范規定安裝在疏散走道、疏散通道兩側墻面或柱面的標志燈,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小于1m,主要是為了避免火災初期產生的煙
方向標志燈具安裝在疏散走道、疏散通道兩側墻面或柱面上時,標志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應小于1m。由于燈具安裝高度較低,一些場所可能會出現燈具被遮擋的情況,如下圖所示:

規范規定安裝在疏散走道、疏散通道兩側墻面或柱面的標志燈,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小于1m,主要是為了避免火災初期產生的煙氣遮擋標志燈,同時貼合人員疏散時低頭俯身的視線高度,方便人員及時有效識別疏散方向,并快速疏散至安全地帶。如果疏散指示標志燈設置的位置被物品遮擋,不但違反國家規范標準、部門規章的規定,緊急情況下還會影響人員安全疏散。《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》(GB51309-2018)4.5.2/燈具安裝后不應對人員正常通行產生影響,燈具周圍應無遮擋物,并應保證燈具上的各種狀態指示燈易于觀察。 《建筑防火通用規范》(GB55037-2022)6.5.1/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擅自減少、改動、拆除、遮擋消防設施或器材及其標識、疏散指示標志、疏散出口、疏散走道或疏散橫通道,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或防火分隔、防煙分區及其分隔,不應影響消防設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。《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(公安部令第61號)第二十一條/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暢通,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,保持防火門、防火卷簾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、應急照明、機械排煙送風、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。
嚴禁下列行為:
(一)占用疏散通道;
(二)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;
(三)在營業、生產、教學、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、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、覆蓋;
(四)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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